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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浏览人数:2286  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

  二零零九年二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提出要:加强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针对白酒企业存在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研究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新核定税基的情况


  《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这就圈定了需要重新核定税基的白酒品种。


  同时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此项规定给出了一个限价幅度,这在短期内规定了酒类企业通过提高对外销售价格进行成本转移的空间。


  《办法》中也明确了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标准: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此规定可这样理解:一是预计最终落实规定时,涉及的不同酒种,可回旋余地仍然存在;从而,不会所有酒种都按照70%的上限核定税基;二是大型酒企是本次调整的重点,但由于酒品众多,仍存在可以回旋的余地。


  三、白酒生产企业征管规定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四、相应的影响


  众所周知,“转移定价”一直都是我国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公开秘密,相当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款流失。此次对白酒消费税的调整主要是针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打击关联交易和避税行为,使我国消费税税制更加完善。另外,烟酒属奢侈品的范畴,不少国家对烟、酒消费税的课征较重,以达到抑制消费的目的,而当前我国对烟酒的征税相对较低,此次通过调整,可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由此可见,虽然消费税新规的出台加大了白酒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合理的调整酒业营销结构,规范白酒生产企业的纳税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上的税制标准。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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